所有投资者同时逃离时,谁也跑不掉。
资金融通方面的便利,可获得金融机构的融资。与此同时,一些农村信用社在改革过程中热衷于推动以省、市为单位组建农村信用社法人,试图取消县一级农村信用社的法人地位。
1986 年的一份印度农村信贷调查的数据表明,在所有被调查的农民中,只有2..9 %的农民由于当地缺乏银行分支机构而没能获得正式渠道的贷款支持,而同期中国农户中有70%——80%的农民没能获得正式渠道的贷款支持。世界上最大的微额信贷体系是印度政府通过其一系列扶贫计划构建的,其中最为显著的是农村综合发展计划(Integrated Rural Development Programme, IRDP)。银行在农村机构网点中,招收一部分农业技术专家,专门为农户和小企业生产与经营提供农业技术和市场开发服务,为农户、小企业提供必要的免费或低收费培训,以降低信贷风险,提高农民收入,让农民知道怎样更有效地利用金融资源。据专家研究,财产性收入一般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就这个意义上来看,印度通过组建农户贷款自助团体,确实是一个创举。
二、成立支持农村弱势群体的地区农村银行体系至今,中国尚没有一家专门针对农村弱势群体的银行,因而农村中的贫困农户和农村小手工业者、小商贩等,无法获得金融贷款支持。截至2005年3月末,印度银行业在农村的机构网点达到15.3万个,平均每万名农村人口服务网点数2个,而同期中国平均每万名农村人口服务网点数仅为0.36个。2006年,银监会为借鉴印度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经验,加快推进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着力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到位,农村金融竞争不充分问题,切实提高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水平,曾派团对印度农村金融服务及发展情况进行了深入考察。
由于县域金融机构网点和从业人员的减少,县域经济获得的金融服务力度不足。早在1919年,印度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管理就开始转移至邦政府。令人欣慰的是,至今仍然存在的300多家国际组织援助的小额信贷项目,仍然在对贫困户贷款,但是这些国际组织援助的小额信贷都是以项目的名义出现的,并没有得到中国主管金融的官方认可,更没有登记注册,带有一定的临时性和非法色彩。·印度的农村有专为弱势群体贷款的金融机构,而中国的农村没有,20多年来政府扶贫办一直做的扶贫贴息贷款早已异化为相对富裕户的专利。
因为毕竟有了人权可以安排自己的人,有了财权用着方便,还可以谋取私利。中国是1993年后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杜晓山等人,从孟加拉国直接引入的,先后在6个省的6个县试验,获得了成功。
在当时印度计划经济的意识形态下,更多的管理权力被赋予邦政府。我不禁要问,为什么就不向印度学呢?。每个地区农村银行均由一家商业银行主办,核准资本 1000万卢比,中央政府、邦政府和主办银行分别认缴50%、35%和15%,还可通过发行债券筹措资金。二年多过去了,不见他们在学习印度农村金融中有什么新的举动出来。
为确保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印度在《印度储备银行法案》、《银行国有化法案》、《地区农村银行法案》、《国家农业农村发展银行法案》等有关法律中,都对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地区设立机构网点提出了一定要求。由此来看,我国农村金融法律的不健全,也就是不难理解了。2.白广玉:印度农村金融体系和运行绩效评介,《农业经济问题》2005年底11期。团体贷款模式的另一个优点是可以减少一些机构交易成本,通过把筛选和监控的成本转移到团体身上,一个小额信贷机构能够服务大量的客户。
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建立了小额信贷改革部,计划到2008年使2000万贫困家庭或全国贫困群体的1/3获得小额信贷服务。印度是中国邻邦,与中国同是发展中的大国,各有优势与劣势。
七、为农民提供创业资本在当代社会,包括农民在内的社会成员要过体面的生活,就必须有较高的收入,而较高的收入就包括一定的财产性收入。如果达不到规定比例,差额部分的资金以低于市场利率的资金价格存放到国家农业农村发展银行,由国家农业农村发展银行对地区农村银行和邦农村合作银行进行再融资,也可以购买印度农业农村发展银行的债券。
除了直接为农村提供金融支持的金融机构外,印度还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监管、保险和间接支持体系,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高效运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到2001年,中国央行推行信用村,即经宣传教育、评估,确定一些村为信用村,农村金融机构可以放心地对信用村的农户放贷,但是仍没有解决农户贷款需要抵押品的问题。这种模式的信贷到村到户,贷放金额小,平均每笔6 5美元,还贷率高。对农户的农作物贷款或小额贷款,采用信用贷款形式发放。究其原因,无非是建省市区一级法人,就有了人权、财权。基本上没有银行职员有过组建自助团体的实践经验,他们关于组建的理念和方法完全来自于总部发布的文件以及在总部的定期研讨。
对此,我们可以看看印度。而穷人没有抵押品,仍然不能获得贷款。
在我看来,中国农村农民的金融需求非常大、非常旺盛。然而,印度却不是这样。
而印度的Share Microfin公司、ASA等都在5万户以上。三是更为恶劣的是,有的人还诬蔑说农民不愿意借贷、不会使用借贷。
印度的农村金融形成了一个完整体系的重要标志,一是体系中印度储备银行(央行)、印度商业银行、农业信贷协会、地区农村银行、土地发展银行、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存款保险和信贷保险公司等,具有鲜明的多层次性,各金融机构之间既分工明确,又相互合作。然而,印度的农村金融却是法律比较健全与完善。邦合作金融管理机构负责合作社的登记、牌照发放、检查、审计等。对于农民特别是穷人很高的金融信誉度,就连温家宝总理也都曾给予了高度评价。
当然,权力到的地方越多、权力越大,问题也就多,主要是官僚主义、政府管制与贷款分配完全取代了自我管理、自我依靠的合作精神。二是网点多,覆盖率高。
印度与国际规范接轨的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和中国的类似项目起步的时间大体都在20世纪90年代初,然而到目前为止,印度的规模和发展水平从总体上,已超过中国的项目。印度政府一直在鼓励发展小额信贷,并将其作为对农村综合发展项目(IRDP)类型的扶贫项目的一种替代,因为小额信贷活动的特点和优点是可持续性。
所谓微额信贷(Microfinance),一般指通过向低收入客户、个体经营者提供金融服务(主要是信贷、储蓄服务,也包括保险、支付服务等)和社会服务等,借以帮助贫困者增加收入、摆脱贫困的活动,具有金融含义和社会含义双重属性。2007年末,全国县域金融机构的网点数为12.4万个,比2004年减少9811个。
印度各金融机构都对农户简化和放宽贷款条件。1992年,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宣布了一项与自助团体(Self Help Groups,SHGs)合作的银行联系计划。该公司为由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农村贷款提供保险。由于农村信贷的高风险性,因此,为了鼓励和促进金融机构参与农村金融市场,印度还建立了存款保险和信贷保险公司。
印度储备银行还解除了对农户贷款自助团体的利率限制。2007年末,农村信用社县域网点数为5.2万个,分别比2004、2005和2006年减少9087、4351和487个。
其实,印度的农村金融体系优势、长处、经验很多,许多都是中国所不具备、不具有的,很值得中国人老老实实的学习、借鉴。然而,印度农民比中国农民幸运些。
而各省市区接手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后,不是在规划、政策、法规、服务、监管等方面下功夫,而是热衷于建立省市区联社、省市区一级法人。这也就是说,该做的不去做,不该做的抢着做。